花蓮縣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

廠商榮譽會員入會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會為擴大服務、推展室內設計業與優良室材、用品、飾品產銷廠商之經營
管道,特設立榮譽會員制,以增進雙方之合作,而達共利之目的。

第二條:
凡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經銷國內外室材、用品、飾品及生產廠商均可申請
加入本會為榮譽會員,經核准後,得申請發給優良產品證明。

第三條:
榮譽會員之入會,須經本會會員推荐。

第四條:
榮譽會員享有本會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與會員相等之權利。

第五條:
榮譽會員之會費以年度計算,與會員會費同額,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第六條:
榮譽會員商號應推派代表一人,代表會員商號,出席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七條:
凡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優先參加之權利。

第八條:
榮譽會員商號主辦個別活動,得向本會申請協助。

第九條:
榮譽會員設置榮譽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本會推派之,副主任委員二人,
由榮譽會員代表互選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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