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
<會員名錄>
高雄市空間藝術學會章程    草案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本章程係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空間藝術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三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 第四條:本會宗旨集合空間藝術設計業與學術界人士等,配合政府政策致力學術發展.
                  
善用人力和資源之整合.使提高空間設計文化藝術水準.
-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 促進會員之聯繫.調解會員糾紛,圖謀會員福利,保障會員之權利.
- 推展空間藝術設計研習教育.
- 出版空間藝術設計專刊.
- 舉辦相關藝術設計學術之座談與研習等活動.
- 舉辦會員聯誼.藝術欣賞.專題演講及空間藝術設計業者作品發表等活動.
- 設立專業諮詢之服務站 .
- 促進國際同業之技術交流與觀摩.發揚專業文化水準.
- 接受政府等有關單位委託相關學術之諮詢與合作.
- 協助政府參與專業研究及建議關法規及管理辦法.
- 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 第二章會員
- 第六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則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為
                  
(一).基本會員.(二).團體會員等二種.其參加資格如下:
- (一):基本會員:
-
- 大專院校空間藝術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學位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者.
- 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並實際從事空間藝術及室內設計工作三年以上者.
- 大專院校畢業.從事空間藝術及室內設計相關職業四年以上者.
- 高職相關科系畢業具有五年以上空間藝術室內設計實際工作經驗者.
- 以上學歷若為同等學歷並取得證明者得視為同等效力.
- (二):團體會員:
-      凡與空間藝術有關之工程公司.建材廠商.文化事業.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
     會員.並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      前項基本會員以室內設計藝術業為主.其他相關設計業為副.其會員人數比
     例為五比一.室內設計業每增五人.他項設計業得增一人.
- 第七條:入會申請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附相關證件.經本會會齡一年.且年度出席率達
                  
百分之七十以上會員推薦.依本會施行細則規定程序繳納見習費用.經會員
                  
擴展委員會審查合格並提理事會及監察會通過.
- 第八條:會員應享之權利為:
-
- 發言權.
- 提案權.表決權.
- 選舉全.被選舉權.
- 罷免權.
- 本會所舉辦之各種福利.
前項規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第二.三.四款.對團體會員不適用.
<封面>
<會員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