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
ö 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認定

ö 評鑑認定辦法 │ 第二屆評鑑委員會│ 回上一頁


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認定辦法:

第一條:
本會為應本業實際需要,依台灣省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規定
,在各縣市公會擬建立每一會員商號,至少設置「室內設計師」一人之制度
,以確立專業精神與權威性,而利作業,並昭信於社會,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會會員商號,均可推荐適當人選,向本會申請評鑑,經認定後,發給
「室內設計師」資格合格證明書;並於每年會員大會頒發獎牌表揚。

第三條:
「室內設計師」之評鑑工作由「室內設計師」評鑑委員會執行之。

第四條:
「室內設計師」評鑑委員會設評鑑委員九人,由理事長就資深甲級室內
設計師中遴聘之,理事長擔任召集人,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人
主持評鑑工作,並禮聘專家學者一至三人參予評鑑工作。

第五條:
「室內設計師」分甲、乙兩種,會員商號得依當事人之資格分別申請評鑑,
不受種類名稱之限制。

第六條:
凡適合下列各項之一者,並具作品﹝平面圖、透視圖、施工圖、合約書、
成品照片﹞影本等得申請「甲種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

(一) 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室內設計、藝術、建築、美術、
ö ö 美工、土木、廣告、舞台設計等﹞畢業,從事本業二年以上,持有
ö ö 證明者。

(二) 從事室內設計師業務五年以上,成績卓著,或有相關學術研究,
ö ö 對室內設計裝潢有專門著作問世而持有證明者。

(三) 曾獲「乙種室內設計師」合格證書繼續執業三年以上,而持有證明者。

(四) 持有國家發給土木技師建築師資格執照,而實際從事本業一年以上
ö ö 而持有證明者。

第七條:
凡適合下列各項之一,並具作品﹝平面圖、透視圖、施工圖、合約書、
成品照片等﹞影本得申請「乙種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

(一) 國內外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曾經專案訓練,並從事本業二年以上
ö ö 而持有證明者。

(二) 從事室內設計裝飾工作三年以上,卓有成效,而持有證明者。

(三) 具有第六條各項資格而未取得「甲種室內設計師」資格者。

(四) 曾在室內設計專業訓練班受訓,持有證明且從事本業二年以上者。

第八條:
本會會員商號之負責人、代表人,及其員工,適合六、七條之能力規定
均可由會員商號提出申請評鑑。

第九條:
「室內設計師」評鑑委員會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舉行乙次,時地另定之。

第十條:
申請書﹝由本會印製﹞與附件均以一人一件為準,每件收規費二、○○○元正,
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以前送交本會。

第十一條:
評鑑委員會於必要時,得相邀各申請人到場面試之。

第十二條:
申請評鑑之證明文件,若有變造、偽造經發覺後,則取消其資格倘有損害
他人利益時,其責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十三條:
申請評鑑「室內設計師」資格甲級每件收費 一二、○○○ 元正,乙級每件
收費 八、○○○ 元正,不合格者不予退還;但可於下次評鑑會中重新提出
申請;以乙次為限。

第十四條:
凡申請評鑑者必須遵從評鑑委員會之評鑑結果,不得有異議。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理事會修訂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付會員大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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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設計師評鑑委員會:

職稱姓名性別所屬會員商號 連絡地址電話
公司名稱職稱
主委曾煌珠惇揚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高雄市三民區黃興路 367 號3472477
副主委許本上立益裝潢設計行 負責人高雄市意誠路 7 號 11F 之 27116125
副主委江進錄御通企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鳳山市中山西路 179 之 1 號7422017
副主委楊智淵健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負責人高雄市鼎金後路 13 號 6F 3494833
委員張崑地興聯合有限公司 負責人鳳山市南正二路 27 號8227328
委員林榮發整嬴企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高雄市建國一路 93 號7170999
委員簡朝陽班超企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高雄縣大寮鄉拷潭路 185 號7921333
委員黃忠雄明珊企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鳳山市新樂街 208 號7116751
委員蔡天保宿全室內設計工程行 負責人高雄縣燕巢鄉角宿村角宿路北巷 71 號616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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