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 ö 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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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認定辦法:

第一條:
本會為本業實際需要,依本會八十一年度工作計畫實施之,協助會員商號至少
設置「室內設計師」一人之制度,以確立專業精神與權威性,而利作業,並昭信
於社會,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會會員商號,均得推荐適當人選,向本會申請評鑑,經認定後,
發給「室內設計師」資格合格證明書。

第三條:
「室內設計師」之評鑑工作,由「室內設計師」評鑑委員會執行之。

第四條:
「室內設計師」評鑑委員會設評鑑委員五人,由理事長就資深會員代表
中遴聘之,理事長擔任召集人,主持評鑑工作。

第五條:
「室內設計師」評鑑委員會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舉行乙次,時地另定之。

第六條:
「室內設計師」分甲、乙兩種,會員商號得依當事之人資格分別申請評鑑,
不受種類名稱之限制。

第七條:
凡適合下列各項之一者,並具作品﹝平面圖、透視圖、施工圖、合約書、
成品照片等﹞影本得申請「甲種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室內設計、藝術、建築、美術、
ö ö 美工、土木、廣告、舞台設計等﹞畢業,從事本業二年以上,持有
ö ö 證明者。

二、從事室內設計師業務五年以上,成績卓著,或有相關學術研究,
ö ö 對室內設計裝潢有專門著作問世而持有證明者。

三、曾獲「乙種室內設計」合格證書繼續執業三年以上,而持有證明者。

第八條:
凡適合下列各項之一,並具作品﹝平面圖、透視圖、施工圖、合約書、
成品照片等﹞影本得申請「乙種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

一、國內外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曾經專案訓練,並從事本業二年
ö ö 以上而持有證明者。

二、從事室內設計裝飾工作三年以上卓有成效,而持有證明者。

三、具有第七條各項資格而未取得「甲種室內設計師」資格者。

四、曾在室內設計專業訓練班受訓,持有證明且從事本業二年以上者。

第九條:
評鑑委員會於必要時,得相邀各申請人到場面試之。

第十條:
本會會員商號之負責人、代表人,及其員工,適合七、八條之能力規定
均可由會員商號提出申請評鑑。

第十一條:
申請書﹝由本會印製﹞與附件均以一人一件為準,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
以前送交本會。

第十二條:
申請評鑑之證明文件,若有變造、偽造經發覺後,則取消其資格倘有損害
他人利益時,其責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十三條:
申請評鑑「室內設計師」資格每件收費一○、○○○元,不合格者不予退送,
合格者另繳證書費二、○○○元。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理事會修訂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付會員大會追認。

※回主選項


申請評鑑表格文件清單:

1室內設計師評鑑申請表
2學歷證明文件
3從事室內設計業或任職時間證明文件
4有關室內設計專門著作(無則免附)
5個案設計委託合約書
6全案重點彩色透視圖(至少 3 張)
7全案材料說明及色彩計劃
8全案平面配置圖 A (隔間、傢俱、擺飾、造景等)
9全案平面配置圖 B (天花板造形及燈光規劃)
10全案平面配置圖 C (空調、音響、電話、電器等)
11全案詳細施工圖
12全案成品彩色照片

※回主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