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凡本會會員商號,均得推薦適當人選,向本會申請評鑑,經認定後,
發給「室內設計師」資格合格證明書。
第三條:
「室內設計師」之評鑑工作由「室內設計師」評鑑委員會執行之。
第四條:
「室內設計師」評鑑委員會設評鑑委員五人,由理事長就資深會員代表
中遴聘之,理事長擔任召集人,主持評鑑工作。
第五條:
「室內設計師」評鑑委員會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舉行乙次,時地另定之。
第六條:
「室內設計師」分甲、乙兩種,會員商號得依當事人資格分別申請評鑑,
不受種類名稱之限制。
第七條:
凡適合下列各項之一者,並具作品﹝平面圖、透視圖、施工圖、合約圖、
成品照片﹞影本等得申請「甲種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室內設計、藝術、建築、美術、
ö ö 美工、土木、廣告、舞台設計等﹞畢業,從事本業兩年以上,持有
ö ö 證明者。
二、從事室內設計師業務五年以上,成績卓著,或有相關學術研究,
ö ö 對室內設計裝潢有專門著作問世而持有證明者。
三、曾獲「乙種室內設計」合格證書繼續執業三年以上,而持有證明者。
四、持有國家發給土木技師,建築師資格執照,而實際從事本業一年
ö ö 以上而持有證明者。
第八條:
凡適合下列各項之一,並具作品﹝平面圖、透視圖、施工圖、合約書、
成品照片等﹞影本得申請「乙種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
一、國內外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曾經專案訓練,並從事本業二年
ö ö 以上而持有證明者。
二、從事室內設計裝飾工作三年以上卓有成效,而持有證明者。
三、具有第七條各項資格而未取得「甲種室內設計師」資格者。
四、曾在室內設計專業訓練班受訓,持有證明且從事本業兩年以上者。
第九條:
評鑑委員會於必要時,得相邀各申請人到場面試之。
第十條:
本會會員商號之負責人、代表人,及其員工,適合七、八條之能力規定
均可由會員商號提出申請評鑑。
第十一條:
申請書﹝由本會印製﹞與附件均以一人一件為準,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
底以前送交本會。
第十二條:
申請評鑑之證明文件,若有變造、偽造經發覺後,則取消其資格倘有損害
他人利益時,其責任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申請評鑑「室內設計師」資格,工本費2,000元,每件收費甲級10,000元,
乙級8,000元,不合格者不予退送,全格者另繳證書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理事會修訂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付會員大會追認。
1 | 室內設計師評鑑申請表 |
2 | 學歷證明文件 |
3 | 從事室內設計或任職時間證明文件 |
4 | 有關室內設計專門著作﹝無則免附﹞ |
5 | 個案設計委託合約書 |
6 | 全案重點彩色透視圖﹝至少3張﹞ |
7 | 全案材料說明及色彩計畫 |
8 | 全案平面圖置圖A﹝隔間、傢俱、擺飾、造景等﹞ |
9 | 全案平面圖置圖B﹝天花板造型及燈光規劃﹞ |
10 | 全案平面圖置圖C﹝空調、音響、電話、電器等﹞ |
11 | 全案詳細施工圖 |
12 | 全案成品彩色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