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 設計師廠商聯誼會組織規章


第一條:為促進室內設計師與經營室內裝修優良建材、家飾、用品
    廠商之行銷管道及增進交誼,乃組織設計師廠商聯誼會實
    施之。

第二條:凡經營室內裝修優良建材、家飾、用品之合法廠商經公會
    會員二家以上之介紹,均得申請加入設計師廠商聯誼會,
    並經聯誼會審提報理監事會核後,始為正式會員,每業種
    之會員數以三家為限。數量及業種擴編時得由聯誼會通過
    後,並提報理監事會核准後,實施之。

第三條:參加“設計師廠商聯誼會”之廠商入會時,先繳入會費三
    仟元,常年會費六仟元。

第四條:設計師廠商聯誼會設委員壹人,副主任委員貳人。主任委
    員與副主任委員,由聯誼會會員代表中互選之,任期為壹
    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聯誼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公會提供廠商會員及室內設計師資訊。
二、公會提供新入會設計師資訊。
三、公會提供聯誼會會員資訊流通交流。
四、公會主辦之學術及休閒等活動動優先參與。
五、本會會員由公會提供識別證,每家廠商參張為限。
六、公會所提供各會員參加之相關活動,請配戴識別。
七 、本會會員可享有公會與辦各種俱樂部聯誼之參與及慶生會。
八、公會資訊中心之優先使用。
九、本會會員可將公司產品資料提供公會資訊中心,輸入電腦資料
  庫存以利設計師查詢。
十、本會會員可將產品目錄送至公會資訊中心供設計師取用。
十一、提供給中心資訊目錄必須確實並有助益專用。
十二、公會主辦大規模展覽會之優先參與及攤位選擇。請卡數量進
  場佈置時間會形位置另定。
十三、產品發表會之協助辦理,會場佈置及企劃。

第六條:聯誼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聯誼會會員需遵守國家法令。
﹝2﹞聯誼會會員需遵守聯誼會組織辦法之規定。
﹝3﹞聯誼會會員需秉持商業誠信服務原則。
﹝4﹞聯誼會會員得派代表一名,參加公會會員大會。

第七條:聯誼會會員大會,公會得派代表一名列席。

第八條:設計師廠商聯誼會之經費由公會專收、專存、專付並由理
    監事會監督。

第九條:聯誼會事務之執行由公會廠商聯誼委員會、財務小組委員
    會會同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