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台東縣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室內設計業,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
提高生活居住環境水準,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公會以台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東縣(台東市)。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ö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ö 二、關於國際「室內裝飾設計」之聯繫、介紹、推廣事業。
ö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ö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ö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ö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ö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領換及其他服務事項。
ö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ö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ö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ö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ö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六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室內設計裝飾工程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
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應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
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七條: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
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
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得派會員代表 1-2 人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
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條: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ö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ö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ö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ö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ö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
應隨同喪失。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
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經理事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
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理監事者,應即
解職由候補遞補。
第十五條:
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
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併為入會費繳納之,限期內未入會之公司行號,逾六個月者
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
註銷其會籍。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
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
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據相同以抽籤決定,一人同時當選
理事、監事時以得票數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總理事務並對外代表
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推出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集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
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九、選舉本會荐派上級會員代表。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五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有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二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
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依本章程規定及依團體法規解職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前項會務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
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前項委員,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
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
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分。
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監事開會時
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
不願執行職務視同辭職另選。
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
依次遞補。
第三十八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三○○○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之。
二、常年會費:每年六仟元正。
三、委託收益 。
四、利息收入 。
五、會員捐助會。
第三十九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
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
,事先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四十二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分,至多不得
超過五十分,但必需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前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每分金額
,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十三條:
前項之事業費,會員退會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四條:
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經理事會通過後,送監事會審核提報會員大會
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五條:
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四十六條:
本會事業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
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它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