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認定辦法: ﹝本法業經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應本業實際需要,依本會第五屆第二次理事決議,擬建立每
一
會員商號至少設置「室內設計師」一人之制度,以確立專業精神與權
威性,而利作業,並昭信於社會,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會會員商號,均得推薦適當人選,向本會申請評鑑,經認定後,
發給「室內設計師」資格合格證明書。
第三條:
「室內設計師」之評鑑工作,由「室內設計師」評鑑委員會執行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六名,由理事長提名,提理會事四分之
三通過後,
由理事長聘任之,委員出缺時亦同。另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第五條:
「室內設計師」評鑑委員會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舉行乙次,時、地另定之。
第六條:
「室內設計師」分縣級、省級,會員商號得依當事人資格分別申請評鑑,
不受種類名稱之限制。
第七條:
凡適合下列各項之一者,並具作品﹝平面圖、透視圖、施工圖、合約書、
成品照片﹞得申請「乙種室內設計師」﹝桃園縣﹞資格評鑑。
一、國內外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本業兩年以上,持有
證明者。
二、從事室內設計工作三年以上卓有成效,而持有證明者。
三、曾在室內設計專業訓練班受訓,持有證明且從本業二年以上者。
第八條:
凡適合下列各項之一,並具作品﹝平面圖、透視圖、施工圖、合約書、
成品照片等﹞影本得申請「甲種室內設計師」﹝台灣省﹞資格評鑑。由本
會代為收件,
並初審後統一由省聯合會辦理。有關辦法實施細則,依省聯
合會規定辦理。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室內設計、藝術、建築、美術、美工、
土木、廣告、工業設計動﹞
畢業,從事本業二年以上,持有證明者。
二、高中、高職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從事室內設計業務五年以上,成績卓著,
或有相關學術研究,對室內設計裝璜
有專門著作問世,持有證明者。
三、曾獲「縣級﹝乙級﹞室內設計師」合格證書執業三年以上,而持有證明者。
四、持有國家發給土木技師建築師資格執照,而實際從事本業一年以上,而持
有證明者。
第九條:
評鑑委員會於必要時,得相邀各申請人到場面試之。
第十條:
本會會員商號之負責人、代表人,及其員工,適合七、八條之能力規定
均可由會員商號提出申請評鑑。
第十一條:
申請書﹝由本會印製﹞與附件均以一人一件為準,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
以前送交本會。
第十二條:
申請評鑑之證明文件,若有變造、偽造經發覺後,則取消其資格倘有損害
他人利益時,其責任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申請評鑑「桃園縣﹝乙級﹞室內設計師」資格每件8,000 元,「台灣省﹝甲
級﹞室內設計師」
每件壹萬元,不合格則不予退還,但可再甄試一次合格
者發給證書 。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理事會修訂之。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付會員大會追認。
設計師資格評鑑委員會組織簡則﹝本法業經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提升本業專業水準,肯定室內設計業從業人員之技能,取信於社會大眾,
以確立本業之社會定位,設立「桃園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提委員會」推行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六名,由理事長提名,提理事會四分之三通過後
,由理事長聘任之,另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成員,必須具備卓越之本業學識與專業正練,足為本業之典範者。
第四條:
本委員之評鑑對象,以本公會之會員或所屬之設計人員,由會員代表代為申請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評鑑工作,每年六月、十二月各舉行一次,申請人應到場應試。
第六條:
經評鑑合格者由桃園縣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發給資格證明書。
第七條:
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名,由公會秘書或指定職員擔任一般事務處理。
第八條:
本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於執行職務時,得在專案中酌支領車馬費。
第九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並提付會
員代表大
會追認,列為內規而執行之,修改時亦同。
註:本組織間則依本會第五屆第二次理事會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