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雲林縣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
ö ö ö ö 利益為宗旨 。
第四條:本會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雲林縣政府所在地,必要
ö ö ö ö 時經雲林縣政府核准得設辦事處。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進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在本縣區域內經營本行商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
ö ö ö ö 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
ö ö ö ö 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者,應分別加入各該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ö ö ö ö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七條:工廠設有門市部,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
第八條:公司、行號非因營業或遷出本縣區域或承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進會。
第九條:同一公司、行號之會員派代表一人,其負擔會費滿三單位者得加派一人
ö ö ö ö ,最多以七人為限。
第十條:會員代表以該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
ö ö ö ö 者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
ö ö ö ö 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 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
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半。
第四章 職 員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九名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時由
會員互選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有缺額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止。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名,由理事中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一人,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若一次不能選出時,應就得票最多數之二人
決選之,同票時以抽籤選定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 (代表) 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十八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代表本會處理日常一切會務。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 (代表) 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出入。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
ö ö ö ö 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
ö ö ö ö 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解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章程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五、理事會、監事會無故連續缺席二次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出席上級商業團體之代表在理、監事會由會員(代表)中推派,其
ö ö ö ö 名額依負擔之會費決定。
第二十四條: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用,並承理事長
ö ö ö ö 之命辦理會務,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
ö ö 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ö ö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雲林縣政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召開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送
ö ö ö ö 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雲林縣政府派員
ö ö ö ö 指導、監選。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ö ö ö ö 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
ö ö ö ö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會員大會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
ö ö ö ö 備會,依其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
ö ö ö ö 權。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
ö ö ö ö 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理出席。
第三十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
ö ö ö ö 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ö ö ö ö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分下列各款: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清。
二、常年會費:依各會員公司、行號之資本額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徵收。
三、事業費:得經會員 (代表) 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孳息。
六、其他雜收入。
前項各款徵收標準及收入金額應每年度由理事會編製預算書經會員 (代表) 大會通過後
報請雲林縣政府核備經收之。
第三十二條:會員退會時既繳款項不得請求退還。
第三十三條: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必要
ö ö ö ö 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增加之,其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代表)
ö ö ö ö 大會決議,報請雲林縣政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第三十四條: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
ö ö ö ö 大會通過,並分報雲林縣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
ö ö ö ö 本會承擔之。
第三十六條:本會之經費、決算、預算每年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
ö ö ö ö (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雲林縣政府備查。
第三十七條: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
ö ö ö ö 選派時由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雲林縣政府,聲請雲林地方法院指定之
ö ö ö ö ,本會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新組織之公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
ö ö ö ö 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雲林縣商業會。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本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
ö ö ö ö 不入會者,報請雲林縣政府,通知其於三個月入會,逾期不入會者,
ö ö ö ö 由雲林縣政府處一仟伍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員,不依章程之規定繳納常年會費者,應由本會依下列程序處分
ö ö ö ö 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
ö ö 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的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罰鍰: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處分仍不履行者,得報請雲林縣政府處一千
ö ö 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下罰鍰。
第四十條:前項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者,經本會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
ö ö ö ö 過,註銷其會籍,報雲林縣政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四十二條:本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背法令或營私、舞弊得經會員(代表)大
ö ö ö ö 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
ö ö ö ö 之通過罷免之,並得由雲林縣政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商業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報准雲林縣政府修改之。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准雲林縣政府備案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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