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

「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認定辦法


主旨:本會為應成立之宗旨及本業之實際需要,確立本業設計專業精神與權威並,昭
信於社會,特立本「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辦法如下:

第一條:凡本會會員,均得推薦適當人選,向本會申請評鑑,經認定後,發給室內設
ö ö ö ö 計師資格合格證明書。
第二條:室內設計師之評鑑工作,由本會室內設計評鑑委員會執行之。
第三條:室內設計師之評鑑委員會設評鑑委員七人,由評鑑委員會主任委員鄰聘,並
ö ö ö ö 經本會之理事會議通過者,由理事長擔任召集人主持評鑑工作。
第四條:室內設計評鑑委員會議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舉行乙次,場地另定之。
第五條:室內設計師分甲、乙兩種,會員得依當事人資格分別申請評鑑。
第六條:凡適合下列各項之一者,並具作品﹝平面圖、透視圖、施工圖、工程合約書
ö ö ö ö 、成品照片﹞影本等得申請甲種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

第七條:凡適合下列各項之一,並具作品﹝平面圖、透視圖、施工圖、合約書、成品
ö ö ö ö 照片﹞影本等得申請乙種室內設計師資格評鑑。
第八條:評鑑委員會於必要時,得相邀各申請人到場面試之。
第九條:本會會員商號之負責人、代表人,及其員工,適合六、七條之能力規定均可
ö ö ö ö 由會員商號提出申請評鑑。
第十條:申請書﹝由本會印製﹞與附件均以一人一件為準,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
ö ö ö ö 以前送交本會。
第十一條:申請評鑑之證明文件由申請人立據切結,若有變造、偽造經發覺後,則取
ö ö ö ö 消其資格倘有損害他人利益時,其責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申請評鑑室內設計師資格甲級收費12,000元,乙級10,000元,不合格者不
ö ö ö ö 予退還,合格者由本會發給證書及銅牌。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理事會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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